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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榄)环罚催字〔2017〕17号)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小榄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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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

送达公告

 

中山市喜得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你(单位)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榄)环罚字[2017]18号),责令立即交纳罚款人民币四万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已依法在2017年7月2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榄)环罚字〔2017〕18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榄)环罚催字〔2017〕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小榄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8号镇政府8楼805室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22118821      传真:22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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