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位置:首页 > 市级信息

我市拟从明年起逐年提高生态补偿金标准

文章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7-11-06
0

   本报讯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版)》,日前已编制完成并对外公示。我市拟从2018年至2022年,逐年提高全市生态补偿金标准。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作为全省首个实施“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自2015年至2017年,我市每年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总额分别是1.04亿元、1.41亿元、1.71亿元,资金规模连续三年递增。
  记者了解到,我市现有补偿标准如下:2015-2017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标准,分别执行100元、150元和200元/年·亩的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元、75元和100元/年·亩的标准;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分别调整为80元、100 元和120元/年·亩。
  《实施意见》修订版新发布的补偿标准则为:2018至2022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 212元、225 元、239元、253 元和268元/年·亩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06元、112元、119元、126元、134元/年·亩标准;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27元、135元、143元、152元、161元/年·亩标准,呈现逐年提高趋势。另新增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该项生态补偿自启动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执行500元/年·亩标准。
  《实施意见》修订版还明确了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对象。生态补偿对象包括耕地生态补偿对象、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三类,其中耕地生态补偿对象,即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责任单位。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即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对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附件: